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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判定?

更新时间:2019-04-26 08:15:25点击次数:4668次字号:T|T

5月1日起增值税新政生效,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新政策实施之后,很多企业非常在意一个问题:5月1日之后,还能够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11%的发票吗?

关于这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视频会上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看到这里,我们已经引出今天的主题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判定?

01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02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0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04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05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06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07

销售应税劳务,未开具发票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08

纳税人发生以下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9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11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于收讫销售款项当天或者已签订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实际时间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实际时间先于上述其他时间节点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未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4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未开具发票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以及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后的余额,确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余额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6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实际收到利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7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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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xf111.com (编辑:鑫峰君)
文章标签: 记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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