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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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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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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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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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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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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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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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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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