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举个例子: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办公用品,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170元。2月27日,甲公司会计将要认证时,发现专用发票上的甲公司地址开具错误,于是将发票退回乙公司,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此时因发票已经跨月,不能作废,乙公司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