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个体户,需要的条件,首先一个是人员符合要求。根据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然后,是经营范围方面的要求,注册个体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这里要说的一个是,注册个体户和注册公司不太一样,注册公司必须要有一个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2009年4月起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分彼此,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当如果是要使用名称的话,就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1.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2.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注册个体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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