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的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所出资设立,且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一、名称预先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股东的出资协议;
4、股东身份证明,其中:
(1)、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来企业还需原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
(2)、事业法人股东应当提供编委批文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法人股东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身份状况证明。
注:提交以上材料,经电脑查询、分局、市局逐级审核之后, 发给申请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
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资本进帐证明;
(2)、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并在公司成立半年内转移所有权关系;
(3)、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非公司所在地户籍的需提交暂 住证);
6、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书或局面租赁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经营范围中须经审批的,提交批准证书、许可证(或有关审批部门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具意见);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注销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章程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部门确认有清算报告(或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务过完结证明、债务担保情况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开户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
6、在报纸上刊登三次以上的注销公司;
7、《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8、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公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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