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需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免交主体资格证明);
证明验原件;
6.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有限责任公司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也应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且核对原件);
8.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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