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需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没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此项材料无需提交);
(5)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隶属单位如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需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8)住所(即经营场所)信息的申报材料;
(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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