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起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更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缴足出资,投资类型公司在5年之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方式。更改为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除了有另行规定的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公司登记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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