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审批机关在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公司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添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企业应该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委员组,然后开始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与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并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所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须加盖公章;
(2)公司所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须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字;若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员会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跟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及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必须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确认之后,提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依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所有事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并且于六十日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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