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近年来联合惩戒的实施,国内上下被各部门限制出境的老赖不在少数,还真有觉得不服的,要状告国税局,“我是挂名的,凭什么限制我出境?”
刘女士收到了这则《阻止出境决定书》: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起阻止你(单位)刘xx出境。
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的上诉人刘女士。
2012年曾因虚开发票被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要补缴罚款及税款895万;同年该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刘女士表示自2009年起,并未实际经营及控制该商贸公司,也对虚开发票的事情毫不知情,属被犯罪分子利用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对公司涉税违法行为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适用我国有关阻止出境的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的审判给出了答案:刘女士以其对该公司违法犯罪事实不了解为由,拒绝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二审继续驳回!至今刘女士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华鑫峰认为刘女士最大的错误在于,自2009年不管公司开始,就不该再当什么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许期间刘女士说不定也是拿了人家好处。
公司一旦脱手,转让或是交出经营权,就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因为出了任何事,法院和税局都是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准的!
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儿蝇头小利,挂名担任某些企业的某些职务!
最近由于深圳施行了办税实名制,不少人开始担忧,这名挂上去之后,风险到底有多大?
华鑫峰查阅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可以告诉大家:
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都有可能被联合惩戒!所谓联合惩戒你们都知道了,诸如限制出境、限制贷款等。
所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要随便当!即便你是挂名的,即便你上当受骗身份被冒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每一个部门做出任何一则案件判定,必定需要符合规定的流程及证据,单凭受理人员相信你、同情你,是无法还你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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