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对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包括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2进口抗癌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税降为零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
0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04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05上海等地区试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包括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6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7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08出口退(免)税手续进一步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系列措施,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9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规程》明确了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申报比对规则和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等事项。
10“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坐飞机、火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税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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