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出口货物,即使同时具备前面所述的出口退税的4个条件,但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特定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其出口后仍要按出口收入离岸价计算纳税。
1、新闻纸
为了缓解国内新闻纸供应暂时紧张的状况,保障报纸、刊物的正常发行。
2、柴油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对1995年1月1日以后 报关 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3、糖
我国食糖需求量不断增加,而糖的产量却增加不快,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糖也不予退(免)税。糖的范围主要指食糖,包括蔗糖、甜菜糖等。
4、原油
我国生产原油的成本比国外低,经营原油出口获利大,考虑到非主观原因形成的利润,出口原油利润仍上缴,所以对这部分出口不予退税。
5、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这些货物都是国家严重短缺的,国家严格控制其出口的,不予退(免)税是为了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6、援外出口货物
援外出口货物分有偿援外货物和无偿援外货物两种形式。无偿援外货物是国家委托外贸企业进行的对外国的无偿援助,援外物资由国家财政支出安排。
有偿援外货物是国家交由经贸部门办理的,出口企业不负责结汇,国外有偿款也由国家统一结算。
因此,无论无偿援助还是有偿援助,其真正的承担者都是国家财政,因此出口后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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