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8号――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他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为确保纳税人发票使用平稳过渡,对于2017年1月1日起不能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福田区局将集中组织和部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称发票新系统)的专场发行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A类:起征点以上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但未办理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不含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服务的纳税人)
B类纳税人需办理票种核定、变更发行(带设备来办理即可,无需重新领购)
来源:深圳福田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