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定义。根据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备案时间。各项优惠政策类型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在预缴环节时即可申报享受,少部分由于核算或需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有的企业可能能够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其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根据规定企业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也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不仅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也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其中《备案表》由企业按规定填写,此表是为了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来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只需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
据初步统计《目录》中所列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文件及证书等,28项一般只需要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根据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进行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则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如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根据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与变更备案两种情况。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需履行的备案方式之一;变更备案主要是针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类的企业,在其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则不用再备案。
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判断失误所以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也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这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另外履行手续,但企业应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所有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妥善保管。
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具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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