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凡是自主经营或委托出口业务有下面情况之一的,该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收汇的核销单等企业出口退(免)税单据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等,或者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情况;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的名义出口业务,该企业的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该企业以及其投资的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单位(或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的名义操作完成的情况;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的名义出口的,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了购货合同又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
四、企业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之后,出口企业本身或者委托货代承运负责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凭证(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负责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内容进行修改而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相关内容不相符的情况;
五、出口企业以自主经营的名义出口业务的,但是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者退税风险的,就是指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的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而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的除外);不承担由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文件、单据凭证等这些出现问题而造成不退税的责任的行为;
六、出口企业没有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且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然以自营的名义出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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