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 分支机构被隶属企业撤销。
2. 2.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4.分支机构注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复印件)
4.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或者;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麦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撒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注销通知书,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