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的几种情形时,要进行注销:第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第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第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第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第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第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那么,注销合伙企业,是否也要和公司注销一样,进行登报公示呢?是否需要进行清算报告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据此,合伙企业注销应当提交清算报告,但并没有在报纸上刊载注销公告的强制性要求。合伙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发布清算备案公告和债权人公告,但不是强制性的。
最后,再来讲一下,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1、申请。可以通过网上提交,也可以现场提交,可以自己提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
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如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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