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什么鬼?
说的通俗一点:不用填开,不用机打,有固定数额,手撕即用,专门给一些不太方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使用。
目前,深圳国税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包括:绿色的1元、2元(因为使用的少,现已不印制了)、5元;蓝色的10元、50元;紫色的100元、500元,共7种面额。
营改增之后还能给定额发票活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说: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可继续使用,不代表没有变化。因为同样是23号文又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依然存在定额发票,只是各省市的面额不同,但为国税定额发票而非地税定额发票,即发票上的监制章为“国家税务局监制”,不是“地方税务局监制”。
以上是针对定额发票的使用,那么纳税人申请定额发票的领用有变化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发票)2016年第1号--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发票相关工作的通知》写明: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及新开业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上应一律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也可申请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该“过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
2017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
(二)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
2017年1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三)其他纳税人
2017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且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为避免定额发票停用后,出现无发票的情况,还请大家尽快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税控盘发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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