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列举征税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末核发营业执照的中外籍个人,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的营利业取得的所得也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劳务报酬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即个人的作品被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枚、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特许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即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半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即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即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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