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中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和缴纳一直也是很多外资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所以华鑫峰特整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大家的疑问能有所帮助。
(一)纳税年度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是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果是在这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所得则属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不过对下列3种情况可作例外的处理。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经过企业申请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做为纳税年度。
2.企业如果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是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得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时,将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
按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且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应扣除的外国税额、应补(退)所得税税额,最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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