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外商投资合伙公司注销申请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企业关于注销的决定行机关麦令关闭、合伙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主筒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
4.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复印件)
6.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复印件)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注销通知书,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