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公司注销申请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1.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 (原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一份)
7.《备案通知书》 (原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一份)
9.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原件)
10.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复印件一份)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一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